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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合同新规定:不再是房东让你走就得走了

发布时间: 2017-11-13 11:17:36

来源: 现代快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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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前不久,南京房屋租赁合同征集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京市房产局近日会同市工商局正式印发了《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以进一步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南京租赁市场秩序。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与以往版本相比,新版范本结合租赁市场发展实际,新增相关条款20余条。
  新版范本明确了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以及未经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等情形,对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承租方擅自增加居住人数
  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把房子割成一个个小隔间,原本的三室一厅就能住十几个人,很多群租房都这样操作,安全隐患特别大。不过,以后这种情况不允许了。
  根据此前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新版范本中还明确,承租方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体现了合同的合规性。
  另外,出租房也不是房客可以随便更改的。新版范本规定,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
  新增“房屋交割清单”附件
  方便房屋交验
  房屋租赁中介都要做哪些事情?中介费到底多少钱?记者注意到,新版范本都进行了明确,范本的经纪机构版第一次将经纪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条款纳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委托、权属查验、信息披露、看房、网上签约、物业交验等租房全过程中的义务,在保障承租方的知情权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居间服务行为。
  另外,范本还强化登记备案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纠纷。比如,新版范本专门设立了“登记备案”条款,明确了租赁登记备案责任人。自行交易的,由双方约定具体申请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由租赁双方共同委托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此外,新版范本还新增了“房屋交割清单”附件,建议在房屋交验时对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装修、相关费用等情况逐一确认,有效避免了租期届满退房时双方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 zhangs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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